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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杂谈(三)之哪些人属于公司高管

李绍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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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除公司董事、监事外,高级管理人员依然要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要求,同时如有管理失职行为或故意给公司及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公司各个工作部门的配合,每个部门都有主要的负责人来管理或经营,才能维持一个公司稳定发展。那么是不是所有部门的负责人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呢?答案是否定的。

公司法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上述法律规定,强调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所以,在分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时,除上述公司职务外,我们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记载的重要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也是公司法意义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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