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与子公司不论从字面上、结构上和公司设立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在我们商业活动和司法实务过程中,经常有人分不清分公司与子公司。
依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分公司与子公司怎么区分,我们从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来了解。
分公司与子公司均有以下共同点:
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设立均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2.分公司与子公司设立后均需要领取营业执照;
3.分公司与子公司均由公司设立而来。
分公司与子公司均有以下不同点:
1. 分公司设立后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设立后具有法人资格; 2.分公司设立后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的公司承担,子公司设立后由
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分公司在对外业务的行使完全要依赖于设立公司的要求,其完全没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产生的财产也要归入设立公司所有,并且产生的民事责任也要由设立公司和分公司的财产共同来承担。
那么子公司就完全不同,其对外可以行使公司权利,独自享有公司财产权利,并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主决定公司经营方向。如果用人来形容分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设立公司就相当于“母亲”与“儿子”是完全独立的个体。但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如果用人来形容的话,就相当于一个“人”的身体与“躯干”和“四肢”。
希望通过上述的描述,能够让大家更清晰的了解分公司与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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