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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杂谈(六)公司有限责与股东有限责任

李绍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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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谈论一下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我们先了解什么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的对称。指债务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对某种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对外如何承担的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了解,我国公司法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的有限责分两种股东有限责任,第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是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缴纳出资和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存款、设备等动产和不动产财产。

通过上述内容总结以下特点: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一履行了出义务,就丧失了对出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换成股权,即对公司有人事任免、分红、重大决策的权利,此时,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完全分离,公司正是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务承责任,股东只是以其认缴、认购出资责。公司则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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