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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杂谈(九) 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李绍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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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就是由一个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见闻其名知其意,这个并不难理解。但是,一人有限公司我们股东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我们还是先看看从法条的规定。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需要注意两点:

1.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自然人不能在设立第二家一人有限公司。但是这里只规定了自然人不允许设立第二家一人有限公司,并没有限制法人股东,就是说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人的话,是可以设立第二家或多家一人有限公司。

这里还有个值得注意的,就是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2.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最值得我们各位股东注意,因为一人有限公司与其他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同之处在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要自证清白,要自己准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清清楚楚,没有半点混同,如果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明,很可能要与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怎么来理解连带责任,简单的说,作为股东你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注册资金,在你足额缴纳注册资金后,如果不能自证清白的话,公司对外承担了高额负债的话,你对公司所承担的债务也要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你就不是在你的注册资本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是要超过你的注册资本金外,还要承担责任。

    所以,在此提醒各位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提早进行防范,设置好风险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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