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奎 律师
大家好,通过前几篇的内容,大家都了解知道了股东身份的重要性。但是在现实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有的人不便或是出于其他目的,而不能用自己的名字登记股东身份。这时就出现了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冒名股东。我们今天公司法杂谈的内容主要了解一下,这三种股东的形式,具体的这三种股东形式的法律关系,我们在下次的杂谈中叙述。关于这三种股东的形式,我们还是先从相应的规定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从以上的规定看,在现实的经营中,确实存在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冒名股东的情形。
实际股东:又称隐名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没有登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
名义股东:又称显明股东,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但事实上并没有依据公司法向公司出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也不行使其股东义务。
冒名股东:指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被冒名人对此不知情。
以上就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冒名股东的基本形式,这样股东在实际经营中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麻烦事,具体的情形及规定,我们将在下次公司法杂谈中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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