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诉讼时效概念
所谓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救济权利,待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律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过程中,人与人相互交往以及自主活动的行为,会产生的事实状态,如合同违约、故意伤人、交通事故等。该事实状态必然引发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此法律关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由权利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目的
(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二)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便于法院处理纠纷;
(三)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
三、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3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指在一些特别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仲裁时效期间四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时候,虽然权利的请求权法院不再保护,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意思就是说,权利人丧失的只是救济得手段,当权利人继续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愿意履行义务的,权利依然会得以实现。另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